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推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或园区)科技创新发展,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 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的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20〕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2021年长沙经开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奖补支持事项。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长沙经开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4.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申报清单及证明文件。

申报《实施办法》各支持条款,均需按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及证明文件。此外,申报第五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附件2)、第七条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附件3)、第九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工作成效支持(附件4)和技术合同交易奖励(附件5)、第十一条支持企业链接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附件6)、第十二条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附件7)等条款,还需按相关附件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证明文件。

(二)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需按申报书目录顺序装订,证明文件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经现场审核后予以退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做补充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申报单位需准备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采用白色封面胶装成册,同时准备全套电子版申报材料。

三、部分条款申报要求

(一)申报第七条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条款

1.条款内容

“每年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支持。”

2.申报对象

注册在长沙经开区,且实际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3.申报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5%以上,或实缴税金(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在50万元以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增长10%以上;

(3)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等“专精特新”方面,需满足以下任意2个条件:

①从事细分市场业务时间达到1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含);

③拥有市级及以上科研技术平台[含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等],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在省级及以上权威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等;

④最近3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

(二)申报第九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工作成效支持条款

1.条款内容

“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园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园区的技术成果筛选、推介和转化工作,根据其当年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申报对象

经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校,国内本科院校及其二级学院、直属部门,科研院所及其分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园区直接设立或作为技术支持方与行业协会、园区企业等合作设立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内设机构)。

3.申报条件

(1)在园区实际运营且在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备案登记;

(2)在园区有固定办公场地(非住宅用房),办公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有3名以上固定工作人员(正常缴纳社保3个月及以上);运营规章制度齐全;有稳定的客户群、长期合作伙伴和专家咨询队伍,有技术转移转化成功案例;

(3)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工作,包含且不限于以下业务:搜集、筛选、分析技术信息;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4)每年度对在园区设立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根据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以下工作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①与园区企业签订技术转移转化合作协议并实际实施的,按2万元/家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②事先在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备案,在园区牵头组织开展50人以上的技术成果推介、技术成果转化、技术供需对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技术转移培训等各类服务活动,按3万元/次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③促成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在园区转化,注册成立公司并实现产业化的,按10万元/家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④按直接促成的高校院所与园区企业间的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账金额的0.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第十一条企业链接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支持条款

1.条款内容

“对企业设立的离岸科创平台,经园区备案冠名且孵化项目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分年度拨付。”

2.申报对象

在省外设立离岸科创平台的园区企业或在园区有实体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科技服务机构。

3.申报条件

(1)事先在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备案登记;

(2)平台所在地区有固定办公场地,办公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有3名及以上固定工作人员(正常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其中专业业务人员不少于2人;运营规章制度齐全;

(3)根据以下条件支持:

①平台在孵项目不少于3个,在孵项目与平台签订孵化及成果转化协议,协议明确转化地为长沙经开区,项目需在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备案;

②在孵项目须在平台孵化3个月及以上,在长沙经开区实现产业化;

③产业化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在园区注册独立法人实体;

④根据平台孵化项目在园区产业化成效,给予平台最高200万元支持,晋级补差:在申报年度,产业化项目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支持;产业化项目营业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支持;产业化项目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支持(首次申报即达到200万元支持条件的,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实施办法》第三章“知识产权”所列支持条款的资金申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另行组织并负责解释。

(二)申报单位请于2021年6月25日17:00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申报材料提交至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行政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窗口,电子版申报材料(命名格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申报)通过压缩包形式提交。逾期不申报或不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政策咨询0731-84020071/84020145(技改补助),资料受理0731-84020178。

长沙经开区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

2021年6月11日

 

 

附件1-7:申报材料相关表格.docx
附件8:长沙经开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 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的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