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商务发〔2020〕32号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9年度加工贸易专项资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支持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扩大和提高加工贸易进出口规模和质量,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商加贸〔2019〕2号)和《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项下)使用方案》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加工贸易专项资金(不含浏阳、宁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我市(不含浏阳、宁乡)积极开展转型升级的加工贸易企业2019年度的生产线改造、新产品研发、利息支出等费用给予支持:
1、对企业生产线改造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
2、对企业新产品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
3、对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
4、按上述补贴标准加总计算的扶持资金,单个企业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如计算出的全部补贴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补贴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3、申报主体2019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400万美元以上(含400万美元);
4、申报主体2019年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表(明细表列明经费开支名称、时间和金额);
申报生产线改造费用补贴须提供:申报主体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2019年生产线改造投入发票复印件;
申报新产品研发费用补贴须提供:申报主体的项目建设相关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2019年新产品研发投入发票复印件;
申报贷款利息支出补贴须提供:申报主体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2019年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计息单;
6、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
2019年度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 5日17:00。逾期申报概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各相关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市商务局对各相关区县(市)、开发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
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市商务局、相关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731-88668015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731-88667993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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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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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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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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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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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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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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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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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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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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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否获得其他市级部门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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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金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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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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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费用支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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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改造(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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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研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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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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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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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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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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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市)、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进出口数据由区县(园区)商务部门查询“湖南省进出口统计平台”确认。
本单位(人)承诺,完全明白本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内容。现确认所填报各项申请材料(含附件),均真实无误。若误报或漏报,以欺诈手段取得本项目资金,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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