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要求,我市于2019年3月,开展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认定工作。请申报单位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精神,按要求如实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按照教育部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凡面向全市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其组织主体(举办方)必须向市教育局进行申报认定。
二、竞赛项目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主要指中小学学科、德育、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实践技能等竞赛活动。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条件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举办方)应为在国家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举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4月5日之前(邮寄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经认定,同意举办竞赛活动的时间段为2019年4月15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举办1次。今后每年11月我局集中受理申报,经认定,同意举办竞赛活动时间段为第二年的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一般举办1次。以后各年时间节点以此类推。
(三)申报材料
1.填写《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申请表》(附件2)。
2.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盖章),以及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竞赛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复印件)。
4.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需要包括保密措施等。
5.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承诺书(附件3)。
四、受理主体
我市成立由基础教育处、学生工作处、宣传统战处、语言文字工作处、市教科院、市少年宫、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处室和部门组成的长沙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市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基础教育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基础教育处,具体受理竞赛活动申报。请申报单位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邮寄或送至基础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周小青
联系电话:0731-84899709
邮 箱:jcjyc2006@126.com
邮寄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中路320号
五、注意事项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未经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湖南省”“全省”“长沙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2.主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 “零收费”。不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3.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4.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不得指定竞赛器材、用品和品牌等。
5.竞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6.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可以作为学生发展的过程性材料,但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7.竞赛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主办方必须将竞赛活动总结和获奖名册报送市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竞赛结果统一由学校通过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导入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证材料。
8.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核意见报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对同意举办的,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全国性和全省性竞赛一并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长沙教育信息网公布。
长沙市教育局
2019年3月24日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第八条 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条 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十七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教育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申请表
2.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承诺书